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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東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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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總說明

我國國土空間結構在區域階層,西部區域係朝向三大城市區域發展,並以五個直轄市做為北、中、南都會區域之核心都市,整體帶動西部區域發展;而離島地區則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之「離島建設條例」,依據當地特殊自然人文條件,推動地方建設及發展。唯獨東部區域,雖行政部門已數次擬訂發展計畫,但東部區域受自然及地理環境影響,其產業發展條件及居民生活品質相較於西部區域明顯較為弱勢,為確保東部區域發展不致邊緣化,並在促進區域發展同時,善用東部區域多元文化及景觀資源,建立產業品牌特色,並防範產業與環境資源保育間可能衝突,參考日本北海道、山村、偏遠地區之振興條例,及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、離島建設條例之執行經驗,以形成有別於西部區域之發展模式,真正達成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目標,爰擬具「花東地區發展條例」(以下簡稱本條例),其要點如下:
   
一、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、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。(條例第一條至第三條)
二、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」,作為上位指導,並負責協調、審議、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。(第四條)
三、 縣主管機關擬訂綜合實施方案內容,應充分考慮東部區域自然及文化特性,特別是觀光及文化建設、原住民族族群生活條件與環境改善及生態環境保護等項,均應有別於西部區域及離島地區。(第五條)
四、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後,提供如低利融資、信用保證、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及優惠措施,與推動在地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。(第六條及第九條)
五、 維護花東地區之城鄉景觀及多元文化特色,縣主管機關得擬訂管制及獎勵措施,與原住民族生存保障及文化保存相關計畫。(第七條及第八條)
六、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書籍費,予以補助。(第九條)
七、 改善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及公共運輸網路,提供花東地區民眾、原住民族部落及遊客,安全、便捷、友善、可靠、舒適之運輸服務。(第十一條)
八、 強化整體建設財源,依據綜合發展實施方案,由中央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予以補助,並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,基金總額新台幣四百億元,作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之用。(第十二條)
九、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。(第十三條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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