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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
列印圖示

實施方案說明

      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》業於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29日公布施行,依據條例第5條之規定,花蓮及臺東縣政府應分別或共同依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」,擬訂四年一期之「綜合發展實施方案」。
 
一、實施方案提出:每四年由縣府提出綜合發展實施方案(含行動計畫)陳報行政院核定;方案實施後可逐年進行滾動檢討,並於每年6月陳報行政院;方案提出或檢討時需依行動計畫之迫切性、重要性及執行量能排列優先順序。
 
二、經費額度:花東基金補助每縣四年以40億元為上限,滾動檢討案於該額度內辦理。
 
三、經費分攤:扣除自償性經費後,原則由花東基金補助90%,縣府配合款10%。
 
四、動計畫新增、修正及核定:
     (一)行動計畫核定後,如擬修正計畫提高經費,或配合滾動檢討擬新增計畫,致花東基金補助經費四年超過40億元額度,原則須先檢討其他已核定計畫並空出額度,始能提報調增經費或新增計畫。
     (二)個案行動計畫修正:如屬計畫總經費2億元(含)以上,且涉及主要工作重點變更、期程增加、基金經費及基金分攤比率提高者,提送國發會核定修正;其餘授權主管部會核定修正,並副知國發會。
 
五、全期工作計畫書核定、執行及修正:
     (一)由縣府依已核定行動計畫研提全期工作計畫書,並授權縣府(首長或首長一層)自行核定後執行,並送主管部會備查。
     (二)全期工作計畫書如涉及變更已核定行動計畫之主要工作重點、增加期程、基金經費或基金分攤比率者,應先循序修正行動計畫;其餘全期工作計畫書變更情形,則由縣府自行修正及核定。
 
六、計畫管考
     (一)縣府落實自主管考,由主管部會負責督導。
     (二)國發會視預算執行情形,增減下年度花東基金補助額度,建立彈性調整機制。
  • 相關檔案
    1. 花東基金補助計畫作業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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